学校建设
校园资讯
党员志愿行动 助力学校抗疫05-14
我校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05-14
我校召开校园安全和校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会12-21
国防大学陈军生教授莅临城南小学调研05-04
城南小学春季运动会圆满落幕05-03
通知公告
南通市城南小学雨水改造工程中标公示08-13
南通市城南小学雨水改造工程招标文件(资格后审)08-08
南通市城南小学雨水改造工程招标公告08-08
城南小学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07-29
城南小学2019年暑期维修招标方案06-20
2019年春季学期周工作安排(第三周)03-04
城南小学2019年支出预算表02-21
城南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城南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总书记扶贫工作系列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扶贫帮困工作,落实精准资助工作要求,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努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拼搏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项目及资助对象范围:
(一)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政府及社会其它资助:政府及社会其它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在读学生,具体对象由各资助项目确定(含学校临时救助)。所有享受资助的学生必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
第三条 资助比例:
义务教育平均资助比例为在籍学生总数的8%。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般困难学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特殊困难学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 元。特殊困难学生主要对象为(下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学生、孤儿、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学生、经济困难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子女及其它特殊困难学生。
(二)政府及社会其它资助:
政府及社会其它资助标准,由各资助项目具体确定。
第五条 申报资助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资助对象的认定方式: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凭烈士证等证明认定;
(二)残疾学生凭残疾证认定;
(三)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认定;
(四)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和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领助证认定;
(五)低收入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收入证认定;
(六)家庭成员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2.5倍的一般困难家庭凭社区、单位收入等证明认定;
(七) 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凭社区、单位收入等证明认定;
(八)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凭有关材料认定。
第七条 资助申报认定程序:
每年在秋季学期九月份对各类资助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具体如下:
(一) 学校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申报程序、认定方式、审核监督等。
(二)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申请者本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初审。各校班主任依据资助申报条件,逐一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在校期间表现,初步确定资助对象并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
(四)复审。学校责任部门凭相关证明,组织教师代表对申请学生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情况通过函调、电话调查、家访等方式进行复审,集体研究确定资助对象,报校长室最终审核批准。
(五)公示。学校对所有申请接受资助的学生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六)审定。公示期结束后,各学校将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定备案,并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认定结果录入相关资助系统。
第八条 资助资金发放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按学期以银行打卡方式进行发放。
第九条 资助资金来源:
(一)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二) 社会各类助学捐资款。学校接受社会各类助学捐资款有指定对象的,指定对象享受;无指定对象的,纳入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及时掌握因病、因灾以及突发性事件等致贫致困的学生信息,对突遭变故致贫、返贫的学生提供应急救助,兜好学生不失学、不辍学的政策底线。
第十一条 学生精准资助工作是实施教育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影响力大、关注度高,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学校网站、入户宣传、告家长书等形式,广泛宣传教育精准扶贫和学生资助政策,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十二条 学校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对接受资助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新学期开学后对受助生重新申报核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提供资助。
(一) 家庭已经脱贫的;
(二) 在校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的;
(三) 因特殊原因中途辍学或休学的;
(四) 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或享受型私家车的。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不按资助条件审查申报,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资助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8月31日